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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评析 | 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判断

赋青春 2023-01-25






关于作者              


房晓东(左),工学硕士,2015年6月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2022年7月——2022年12月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电学申诉一处实践锻炼。曾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质增效金质奖章,多次获评质量优秀、考核优秀,发表业务文章多篇。

 

潘光虎(右),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局骨干人才,理学硕士,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2007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期间于2010年借调文献部一年,2014年调入审查业务管理部工作,2019年调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电学申诉一处三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参加多项局级课题、局专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参加多项专利分析课题的研究工作,多次担任专利分析课题的主要分析人员、指导专家、专利分析课程授课老师;主持撰写专利相关书籍一部,参与专利相关书籍多部,撰写业务文章多篇。










【弁言小序】


“三步法”中第三步——显而易见性判断,历来是创造性评判的重点与难点。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通常会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整体考量现有证据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改进动机的判断。笔者从实际案件出发,探讨如何判断改进动机是否存在。


【理念阐述】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后,需要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去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是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能够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教导。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与本申请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二者改进的角度不同,此时,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其他证据存在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具备改进动机,否则,将不足以驱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案例演绎】


在某复审请求案件中,涉案专利为一种可再充电电池。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池结构,通过设定电池结构外周边缘的长短关系,解决由于电池结构中平台部的存在而影响电池容量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如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可再充电电池,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包括:


电极组件,被构造为充电和放电;


袋,容纳电极组件,当在平面图中观察时,袋包括第一直线部、比第一直线部长的第二直线部、密封袋的外侧的密封部以及在第一直线部中由密封部形成的平台部;以及


引线接线片,电连接到电极组件,通过袋的第一直线部引出,并且由平台部支撑,


其中,当在平面图中观察时,袋的第一直线部和第二直线部平行,


其中,袋的第一直线部和第二直线部分别连接到彼此面对的第一曲线部和第二曲线部,


其中,密封部在第二直线部处折叠成与袋的侧表面紧密接触。”


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本申请由于引线接线片从电池外周第一直线部的位置引出,导致在第一直线部外侧形成平台部,平台部的存在,占用了电池活性物质的空间,因而影响了电池容量。通过将第一直线部设置为比第二直线部短,可以尽可能缩小位于第一直线部的平台部面积,提升活性物质含量,减小平台部对电池容量的影响。


经审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在第一直线部中由密封部形成的用于支撑引线接线片的平台部,第一直线部比第二直线部短。在上述区别中,由于第二直线部不存在引出的引线接线片,所以也不存在平台部。通过将引线接线片引出侧(即平台部位于的那一侧)的第一直线部长度,设置为相对于第二直线部更短,由此可以减少平台部对电池活性物质空间的占用,达到提高电池容量的技术效果。所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电池容量的提高。


对于该案,一种观点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也涉及一种可再充电电池,但在引线接线片一侧不存在平台部,所以不存在平台部对活性物质空间的占用的情况,因此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改变的只是电池外周边缘的形状,而并非外周边缘的长短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不会想到将引线接线片设置为从较短的电池外周边缘引出,否则将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相背离,无法实现对比文件1自身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不存在改进动机。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限定引线接线片只能从固定的位置引出,其电池存在多个外周边缘,因此引线接线片也具有从电池其他外周边缘例如是较短的边缘引出的可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引线接线片在电池外周边缘的引出位置进行具体选择,例如从较短的边缘引出。


可以看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对比文件1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结合下方本申请电池结构附图,本申请电池结构中,电池外周边缘201、202采用向上折叠的设计方式,但由于引线接线片16和17引出侧的边缘不能折叠,因此无论引线接线片16和17从第一直线电极部101或第二直线电极部102哪一侧引出,都会在引出侧形成平台部(T),从而占据电池活性物质的空间,影响电池容量。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为将引线接线片16和17引出侧的第一直线电极部101长度设置为比第二直线电极部102短,相比于引线接线片16和17从第二直线电极部122引出的情况,前一种情况平台部(T)的面积更小,对电池活性物质空间的占据就更小,可以使电池容量得到提升。综上,本申请改变的是引线接线片引出侧电池外周边缘与其他外周边缘之间的长短关系。

 



本申请


结合下方对比文件1电池结构附图,由于电池通常安装在供电对象的内侧,因此电池外侧与供电对象内侧是相互接触的。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利用供电对象的内部空间,将内部空间用于容纳更多的电池活性物质,从而提升电池容量。对于供电对象内侧并非是平面,例如是内凹型曲面的情况,对比文件1的关键技术手段为将电池外周边缘262对应构造为外凸型曲面的形状,由于相互接触的凹、凸平面相互吻合,因此在电池安装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供电对象的内部空间。但是,由于电池引线接线片272、274只有位于供电对象外侧,才能方便地将电流或电压引出,所以用于引线接线片引出的外周边缘250始终是位于固定方向的,且由于其电池外周边缘262、264和266也未采用折叠的设计方式,因此引出侧不存在平台部。综上,对比文件1改变的是除引线接线片一侧以外其他电池外周边缘的形状。



对比文件1


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对电池外周边缘进行改变,但对比文件1自始至终不存在平台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意识到平台部的存在会占用电极组件中活性物质的空间、对电池容量造成影响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来获得将平台部存在的电极侧长度设置为相对较短长度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所以当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且无其他证据存在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可以改变引线接线片引出位置的技术教导。


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忽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件之间技术方案的比较,改进动机产生的前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技术问题的存在。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二者改进的角度不同,此时,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有其他证据披露相同技术手段且作用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方才具备改进动机的可能。其次,应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首先了解了本申请,对本申请的创造性估计过低,先入为主地从本申请的角度出发去考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和改进手段,避免“事后诸葛亮”。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基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去判断技术教导是否存在,不应将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构思、技术手段等带入到现有技术。如果申请日以前不存在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技术缺陷,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针对该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进而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改进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刘喆

审核:陈文哲

声明:此文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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